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 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费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

相关内容:戊于,2010年,公司,以下简称,比例,2014年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256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