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记账公司业务人员向税务师提出了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问题: (1)某企业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自行购买大客车专门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无偿提供员工...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代理记账公司业务人员向税务师提出了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问题: (1)某企业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自行购买大客车专门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无偿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发生的购车费用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假如某企业为客货运输企业,租入的大客车既用于旅客运输服务,又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则企业发生的租车租金费用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请针对上述问题逐一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①企业无偿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免费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②企业发生的购车费用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企业购买的大客车专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发生的租车租金费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企业发生的租车租金费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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