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中有关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违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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