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所尾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财务顾间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 告书"。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境内上市公司所尾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财务顾间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 告书"。
选项
答案
解析 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尾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 位,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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