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8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0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9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9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9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20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20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某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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