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分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嚢”的宣传讲...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分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嚢”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对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选项 A.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元 B.处以8000元的罚款 C.处以5000元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C
解析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三种处罚: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元;销售假药的行为处以8000元的罚款(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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