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分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嚢”的宣传讲...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分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嚢”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泰元胶囊”,没有违反()。
选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C.《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案 C
解析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场销售药品。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泰元胶嚢”给消费者的,属于销售保健品,不属于药品,所以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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