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阳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阳光公司无须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B、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C、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D、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答案 B
解析 2017年教材P151页,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阳光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为2.5*2400=6000元整。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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