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2年10月1日,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6个月。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2013年4月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选项 A.大明市B区人民法院 B.海沂市C区人民法院 C.大明市C区人民法院 D.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 E.海沂市E区人民法院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海沂市A区,应由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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