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3年)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2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要求: 1.县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问题: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 4.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县地税局的处罚正确。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了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题中县地税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2.李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县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为市地税局或县级人民政府。 3.李某应当在知道县地税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罚款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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