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选项 A:合同并未成立 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 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
答案 A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的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而该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该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该公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该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应认为是对要约的变更,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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