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地南部的赵某的住宅与乙地毗连,赵某遂与乙地所有人王某签订了在乙地不得建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合同,因为如果乙地建高楼对整个甲地的采光都会有影响,于是,双方...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位于甲地南部的赵某的住宅与乙地毗连,赵某遂与乙地所有人王某签订了在乙地不得建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合同,因为如果乙地建高楼对整个甲地的采光都会有影响,于是,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后来赵某将甲地北部转让给了孙某,自己只保留了甲地南部。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 B: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 C: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同时享有地役权 D:甲地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孙某不享有地役权
答案 BD
解析 依《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故B项错误,A项正确。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由于孙某只是受让甲地的北部,但是依题意,甲地的北部也涉及地役权,故C项正确,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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