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选项 A: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2万元 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唐某作为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 C:以工厂的名义为朋友提供担保 D: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房屋
答案 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项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C项则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都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合伙事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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