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于2007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07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07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项叙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张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 B:张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 C: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 D: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能减少出资
答案 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由此可知,张某用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故A项错误。 该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B项错误。 该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项中张某的出质行为无效,故C项正确。该法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故D项错误。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289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