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 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 B.双方不能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选项
答案 BD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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