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甲仅对共同诉讼人丙赔偿数额过低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和对方当事人,所以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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