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ABD
解析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的签章,故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李某是被伪造签章之人,王某是伪造签章之人,两人均未在票据上进行真实的签章,故李某和王某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王某将伪造的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丙公司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

相关内容:公司,欠款,收款人,财务,部长,李某,汇票,王某,签章,外地,丙公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359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