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死亡一名工人的损失工作日数是6 000日,4人死亡损失工作日数是2 4000日,这起事故总的损失工作日数是2 7 000日。
3.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善后处理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4.以下情况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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