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锅炉点火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炉膛爆炸。防止炉膛爆炸的措施是:点火前,开动引风机给锅炉通风5~10min,没有风机的可自然通风5~10min,以清除炉膛及烟道中的可燃物质。最好在点火前使用燃气检测仪检测炉膛内的燃气浓度,燃气浓度降到允许浓度时,才可进行点火操作。点燃煤气时,应先送风,之后投入点燃火炬,最后送入燃料。一次点火未成功需重新点燃火炬时,一定要在点火前给炉膛烟道重新通风,待充分清除可燃物之后再进行点火操作。
2.依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是重大危险源,该公司锅炉蒸发量是7 5 t/h,工作压力为3.82MPa,已构成重大危险源。
3.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锅炉未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司炉工点火时未严格接点火操作规程进行点火;该锅炉在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点火。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单位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于新的设备,应进行三新培训;对点火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针对该锅炉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4.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是: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应配备齐全;锅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做好锅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司炉工的教育培训;加强危险源辨识分别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命题点与拓展】
1.锅炉点火时需防止炉膛爆炸。锅炉点火前,锅炉炉膛中可能残存有可燃气体或其他可燃物,也可能预先送入可燃物,如不注意消除,这些可燃物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即可能爆炸,这就是炉膛爆炸。燃气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等点火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炉膛爆炸。为了确保燃油燃气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属于重大危险源:(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
3.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他。
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应遵循安全管理的步骤:(1)使用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有严格的要求,实行许可生产制度。(2)登记建档。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经审查批准登记建档、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3)专责管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专责管理。(4)建立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切实可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5)持证上岗。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6)照章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其他法规操作运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7)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在设备的设计使用期限内,每隔一定的时间对其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监测检查,或做必要的试验。(8)监控水质。水中杂质会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腾,降低锅炉效率、寿命及供汽质量。(9)报告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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