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有: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理权。
2.该车间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
(1)设备设施缺陷:熔化池炉老化,炉顶部损坏,两侧耐火砖变形,炉顶离房顶钢梁1. 7m,距离太近。
(2)防护缺陷:熔化池炉距煤气调压站、重油罐距离太近。
(3)粉尘(石英砂即二氧化硅)。
(4)高温(或热辐射)。
(5)有毒有害化学品(纯碱或氢氧化钠、三氧化二砷)。
(6)易燃易爆性物质(重油和煤气)。
3.该车间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
(1)坍塌:炉火烘烤房梁,引发厂房坍塌;玻璃熔化池炉耐火砖变形,熔化池炉倒塌。
(2)火灾:现场使用煤气和重油。
(3)其他爆炸:现场使用煤气。
(4)机械伤害:现场使用玻璃器皿自动吹制成型机等设备。
(5)灼烫:玻璃熔液达1300~1700℃高温。
(6)高处坠落:炉高6m,炉底高出地面15m,顶部侧面有加料作业。
(7)物体打击:炉高6m,顶部侧面有加料作业。
(8)中毒和窒息:现场使用煤气,可能发生泄漏。
(9)触电:现场使用电气设备.如照明等。
4.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1)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维修玻璃熔化池炉,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迁移重油罐。
(4)现场安装煤气泄漏监测报警装置。
(5)在房顶钢梁下加隔热保护。
(6)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命题点与拓展】
1.《安全生产法》(2 0 1 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对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 861-2009)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具体参见该规范表1。本案例涉及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主要是指表1中“物的因素”,其包括:(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如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明火;高温物质;低温物质;信号缺陷;标志缺陷;有害光照;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 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本题可根据背景材料筛选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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