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17年6月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也位于北京海淀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17年6月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也位于北京海淀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77万元。该纳税人2017年6月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应如何计缴税款。
选项
答案
解析 因该房产属于外购的“营改增”后的非自建不动产,按照规定,在北京海淀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预缴税款=(1000-777)(1+5%)*5%=10.62(万元)。   纳税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国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时,将所有业务合并申报:   应纳税款=1000(1+11%)*11%+70-30=139.10(万元)   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为:139.10-10.62=128.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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