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税额510元。 (2)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领用一半的香水精用于生产香水,销售自产香水,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40400元。 (3)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指甲油,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的不含税金额为18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7500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企业无同类指甲油的销售价格。当月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后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元。 (4)销售口红8只,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元,另将同类口红2只奖励给企业优秀员工,该批口红的生产成本为800元。 (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胭脂8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60元,合同约定下月1日发货。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5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关税=30000*50%=15000(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30000+15000)(1-30%)*30%=19285.71(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合计=15000+19285.71+10928.57=45214.28(元)。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000+7500)(1-30%)*30%=10928.57(元)。 (3)受托方计税价格=(18000+7500)(1-30%)=36428.57(元)>2万元,所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指甲油对外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40400(1+17%)*30%-19285.71*50%+24008*(8+2)*30%=27257.15(元)。 (4) 业务(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抵减的金额=3000+510=3510(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00(1+17%)*17%=20400(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500*17%=1275(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8*(8+2)*17%=510(元) 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400+3400+510-10928.57-1275)-3510=859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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