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1月1日(含)—2015年12月31日(含),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含)...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1月1日(含)—2015年12月31日(含),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含)—2016年6月30日(含);后来,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
选项
答案
解析 (1)如果乙银行从来没有向甲公司索偿,而于2016年6月30日直接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由于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且保证期间尚未经过,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乙银行自债权到期后一直坚持每日早晚各向甲公司索偿一次,但从来没有向丙公司提出请求,而至2016年7月1日终于对甲公司绝望,转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由于其未能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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