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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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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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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