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Ⅰ.李某原为某公司经理,因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Ⅰ.李某原为某公司经理,因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刚满2年 Ⅱ.张某为工商管理学硕士,有较高的管理公司的能力,但因家庭原因负债180万元,过期未清偿 Ⅲ.王某为个体户,因行贿被判处刑罚,2年前已刑满释放 Ⅳ.常某原为某国家机关干部,现已退休在家
选项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Ⅲ、Ⅳ
答案 B
解析 B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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