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21年3月,合伙人之一为2020年1月上市的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另一个合伙人为自然人张航,合伙协议对合伙事项未作特别约定。合伙人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兴盛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21年3月,合伙人之一为2020年1月上市的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另一个合伙人为自然人张航,合伙协议对合伙事项未作特别约定。合伙人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张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怡蓬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兴盛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货物卖给兴盛有限合伙企业 D.张航退伙后,兴盛有限合伙企业仍可以继续经营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本题中,怡蓬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自然人张航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B: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3)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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