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021 年 1 月 10 日,周某向陈某借款 5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1 个月,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率。王某为...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 2021 年 1 月 10 日,周某向陈某借款 5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1 个月,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率。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要求周某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周某无力偿还,陈某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提出抗辩:陈某应先就周某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 2021 年 2 月 20 日,陈某调查发现,周某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将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某赠与行为,郑某提出抗辩: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陈某无权请求撤销。 已知, 2021 年 1-2 月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为 3.85% 。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陈某主张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2 )王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 3) 郑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 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1 )陈某主张的借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2 )陈某主张的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王某的抗辩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郑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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