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拒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和丁公司使票据追索权。
选项
答案
解析 (1)支票的付款人(乙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2)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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