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股东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就王某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股东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就王某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 )。
选项 A.李某口头向监事会主席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主席未予答复 B.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而监事会表示不会提起诉讼 C.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D.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答案 BCD
解析 选项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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