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包括从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包括从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具体的评标程序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 (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拆封; (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部门主要人员执业或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因素进行打分; (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此时评标委员会成员甲在完成其评标工作前突发疾病,不得不紧急送往医院。其他人员完成了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工作; (7)除甲以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打分; (8)进行评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其中甲的签字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代签; (9)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 【问题】 1.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1)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存在问题。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2/3。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评标,在性质上属于招标人代表。本案例中,由于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只有3人,少于总人数的2/3。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对评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第三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指标进行具体量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能采用。案例中提及的在评标阶段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2)第四步中,投标文件的封装检查责任为招标人的受理责任,不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因为投标文件的封装不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当然也不属于评审的内容。 (3)第五步中,应根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为此处查对的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没有封装在投标文件中,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第五至七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上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 (5)第六至八步中,甲在完成其对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前突发疾病,应更换一位满足要求的成员替换其评标才能完成整个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本案例由剩下的4位成员完成了评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而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在甲没完成的评审表格和评标报告上代签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由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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