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5亿元,所有投资均属中央财政投资。该项目法人通过招标代理方式,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负责全程代理...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市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5亿元,所有投资均属中央财政投资。该项目法人通过招标代理方式,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负责全程代理招标事宜。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此外,投标人H的总价与单价不相符,工程量与单价乘积大于投标文件的总价,而招标文件中也没有约定此类情况为重大偏差。

事件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G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原标底的30%。询标时,G投标人通过书面形式发来更改函,承认原报价确实存在遗漏和错误,并将报价整体上调,接近于标底的99%。

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其投标文件中投标工期作了调整,约定在原计划工期基础上提前1 0日竣工。

事件4:经评审,各投标人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是H、E、F、G、A、C、B、D。评标委员会其中一个委员对此结果存在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并未提出书面意见。

事件5:确定中标人为H投标人之后,中标人H认为工程施工合同对招标人有利,需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调整,特别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条款;招标人同时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10%的要求,否则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以上事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哪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招标过程中各事件处理方式及理由如下:

(1)事件1

①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理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应按废标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例中,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应按废标处理。

②投标人H的投标文件应该予以接受。

理由:投标人H的投标总价与其报价文件中总价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应该属于细微偏差,故应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其中标价。但在评标过程中,对报价文件中存在的偏差,应按照两个原则确定投标人H的评标价:当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当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

(2)事件2中,投标人G的投标文件应该按废标处理。

理由:G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人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若不能出具书面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并把此投标作废标处理。本案例中,G单位在询标时,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合理说明,反而对其报价做了修改,其做法实际上是二次报价,明显地改变了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没能解释报价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故G单位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3)事件3中,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例中,投标人A对施工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勘误是可行的。但投标人A提出投标工期的修改,属于对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4)事件4中,应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事件5

①中标人提出修改合同主要条款的做法不合法,招标人可以拒绝。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只能就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细微偏差进行谈判,或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合同条款进行细化,但不得对其进行实质性修改。本案例中,中标人认为合同条件对招标人有利,提出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作法属于修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中标人H坚持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修改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可视其做法为放弃中标合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申请解除与H的合同关系,重新确定中标人。

②招标人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10%的要求不合法,中标人可以拒绝。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例中,招标人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10%的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招标人坚持这种要求,中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1)评标委员会应推荐H、E、F分别为第一中标、第二中标、第三中标候选人。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例中,招标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一次为H、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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