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5月的一天挪用单位(国家单位)公款5万元用于营利,并已于1996年6月20日归还。此事于2000年12月25日被发现并由某检...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甘某(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5月的一天挪用单位(国家单位)公款5万元用于营利,并已于1996年6月20日归还。此事于2000年12月25日被发现并由某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1年8月5日案件进人审判阶段。在讨论本案时,有不同意见。你认为下列哪种意见正确?( ) A甘某的行为巳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 B.甘某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 C.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由于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因此甘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
选项
答案 B
解析 B 【详解】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因此,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10年。从本题来看,甘某1993年5月实施了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因而其追诉时效为10年。这样,只要在2003年5月以前,均可对甘某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甘某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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