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试分析该法条,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2)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在稳定商品交换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形成以及强化占有的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3)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财产。③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4)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后,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仍有权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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