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请简述分析此...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请简述分析此法条相关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首先,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但其本身不需要强制登记,更不以登记为其有效要件。物权法要求的是,地役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权属登记,而非地役权合同登记。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可生效。 其次,地役权登记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换言之,地役权的设立,采取意识主义,权属登记与否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受让人。 如果在地役权期间内,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则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然继受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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