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质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质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质量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2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至开工当天,承包商未收到预付款,承包商不予开工,告之业主什么时候拿到预付款什么时候开工。 事件二: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价款结算。 事件三:丙项工程为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每月月底,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签发付款凭证,上报业主根据付款凭证数额支付当月工程款。由于业主资金紧张,3、4月份未能按时支付,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问题】: 1.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或正确做法。 3.事件二中,1~4月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4.指出事件三中分包商的错误做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 (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截止开工当日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d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承包商未按规定发出预付通知、直接停工的做法不合理。 3.第一个月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0.95=19.19万元<25万元。 第一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个月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0.95=27.36万元; 上月未签发的款项为:19.19万元,本月共计:19.19+27.36=46.55万元>25万元; 本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为46.55万元。 第三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为:27.2*0.95=25.84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0.5=9.26万元; 扣除预付款后为:25.84-9.26=16.58万元<25万元; 第三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27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进行调整。 超出的部分为:2700-2300*1.1=170m3; 调整后的单价为:180*0.9=162万元; 甲项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5万元。 乙项总量为3000m3,没有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不予调整; 乙项工程工程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甲项、乙项工程量价款为:10.5+9.6=20.1万元; 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为:20.1*0.95=19.1万元; 扣除预付款后为:19.1-18.52*50%=9.84万元; 上月未签发的款项16.58万元,本月共计16.58+9.84=26.42万元>25万元; 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6.42万元。 4.事件四中分包商的错误做法: 错误做法一: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 理由:分包商不能直接与监理工程师发生工作联系,应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 错误做法二: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理由: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分包商只与总包单位有合同关系,应就此事向总包单位提出索赔;总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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