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儿子甲,20周岁,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一次争吵中将乙打伤,无力赔偿,应由()支付此赔偿金。A、甲B、李某C、甲与李某负连带责任D、...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的儿子甲,20周岁,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一次争吵中将乙打伤,无力赔偿,应由()支付此赔偿金。
选项 A、甲 B、李某 C、甲与李某负连带责任 D、甲与李某平均分担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本案中甲侵权时虽已满18周岁,但由于无经济收入,应先由其扶养人李某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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