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的正确理解是()。A:建设单位只能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不能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B: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的正确理解是()。
选项 A:建设单位只能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不能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 B: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赔偿前,均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C: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D:连带责任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不连带承担其他合同义务
答案 C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48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可见,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当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安全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既可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故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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