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05年3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 元,2006年5月1日交货,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实际...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05年3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 元,2006年5月1日交货,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实际交货为2006年6 月1日。2006年5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380元,2006年6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 390元,则乙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 )元。
选项 A. 360 B. 370 C. 380 D. 390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违约金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 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元,逾期交货1 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公司本应在2006年5月1日交货,但实际交货为2006年6月 1日。故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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