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甲建筑公司与山西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河北甲建筑公司与山西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该采取( )。
选项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既不能协商确定,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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