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特征的是()。 A.过渡性 B.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C.要式合同 D.临时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各项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特征的是()。 A.过渡性 B.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C.要式合同 D.临时性
选项
答案 D
解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过渡时间内。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进入了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这是因为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来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建设单位一开始就拥有物业,是第一业主,这是建设单位享有第一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优先权,能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理依据。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涉及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对合同形式作书面要求,便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权、利,防止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发生,发生糾纷时也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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