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盛是某装修公司经理,2008年5月至9月间李华盛从天天建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00万的装饰材料,在收货当天李华盛支付了60万元的现金,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在...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华盛是某装修公司经理,2008年5月至9月间李华盛从天天建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00万的装饰材料,在收货当天李华盛支付了60万元的现金,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在2009年 年12月前付清。到期后,天天公司经理刘益寿找到李华盛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李华盛却 以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之后,刘益寿因公司业务繁忙,暂且搁置了此事。后来,刘益寿于2013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益寿最迟应于2011年12月份起诉,而他却在2013年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的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选项
答案
解析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337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