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9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954万元。(2)出租...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9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954万元。 (2)出租餐饮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8.08万元,将其2019年5月购置的房屋出租,租期一年,预收了2020年全年含增值税租金26.16万元。 (3)发生员工张某出差交通费用,取得注明张某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为1308元。发生员工王某出差交通费用,取得注明王某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面金额为309元。发生员工李某出差交通费用,取得注明李某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1317元、燃油附加费100元。 (4)购进仓库一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2万元。 (5)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用于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 已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申报抵扣;甲公司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有关条件,上期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计算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2】计算业务(3)中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3】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当月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54÷(1+6%)×6%=54(万元); 甲公司当月出租餐饮设备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8.08÷(1+13%)×13%=2.08(万元); 甲公司当月出租房屋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6.16÷(1+9%)×9%=2.16(万元); 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4+2.08+2.16=58.24(万元)。 ①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房屋属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②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张某出差交通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8÷(1+9%)×9%=108(元); 王某出差交通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9÷(1+3%)×3%=9(元); 李某出差交通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7+100)÷(1+9%)×9%=117(元); 业务(3)中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8+9+117=234(元)。 ①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②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③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甲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34÷10000+7.2+100×9%=16.22(万元); 甲公司当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8.24-16.22=42.02(万元); 甲公司当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6.22×15%=2.43(万元); 甲公司当月抵减后的应纳税额=42.02-2.43=39.59(万元)。 ①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②购进农产品用于餐饮服务,以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③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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