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 )行使票据追索权。
选项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 A
解析 (1)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丁公司)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2)支票上的付款人(乙银行)只是支票的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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