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 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 60万元,约定其余的 40万元在 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 3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 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 60万元,约定其余的 40万元在 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 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 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 40万元货款。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该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题涉及两个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和“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甲企业欠付的 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施工设备是“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发生在甲企业和乙企业两个企业之间,因此不必拘泥于同一法律关系,允许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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