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小型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烟叶...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企业为一小型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0万元。烟丝加工完,甲企业提货时,加工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12.35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2)甲企业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1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4万元;另60%当月用于生产A型卷烟,30%当月用于生产雪茄烟。 (3)销售A型卷烟1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实际收取不含税销售款项160万元,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是75元。 (4)销售雪茄烟3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3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2%(按不含税售价计算)的折扣;用10箱雪茄烟抵偿所欠债务20万元,当期同类雪茄烟不含税平均售价为2.1万元/箱,不含税最高售价为2.5万元/箱。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含)以上的为5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3月甲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3月甲卷烟生产企业销售A型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3月甲卷烟生产企业销售雪茄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12.35)÷(1-30%)×30%=39.58(万元) (2)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14×30%-39.58×10%=0.24(万元) 因为: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80+12.35)÷(1-30%)=131.93(万元)。对外销售10%,则131.93×10%=13.19(万元),直接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组价,要差额缴纳消费税。 (3)每标准条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条1600000÷(100箱×250条/箱)=64元/条,低于了最低计税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所以按计税价格确定该卷烟适用的税率是56%。 则应纳消费税=(75元/条×100箱×250条/箱×56%+100×150)÷10000-39.58×60%=82.75(万元)。 (4)生产领用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雪茄烟,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用自产雪茄烟抵偿债务,按照同类雪茄烟不含税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 销售雪茄烟应缴纳的消费税=(63+10×2.5)×36%=3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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