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4.56(万元)。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120+20+5)/(1-30%)=207.14(万元) 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207.14×30%=62.14(万元) (4)理由: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销售烟丝在受托方的计税价格=207.14×20%=41.43(万元), 对外销售价格58万元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因此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58×30%-62.14×20%=4.97(万元)。 (5)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计算比较销售价格: 业务(1)256/80=3.2(万元) 业务(2)1330/350=3.8(万元) 判断A牌卷烟每箱最高销售价格3.8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3.8×56%+90×150/10000=192.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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