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18年1月20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 (2)1月20日A公司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入C公司股东账户。 (3)3月5日,M公司支付1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5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及其所需符合的条件特征。 (2)回答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股利的金额。 (3)回答M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4)计算M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5)说明M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选项
答案
解析 (1)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A公司分的利润具备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 ①以分得股利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居民企业的股权,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的利润属于M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200万元收购款项从M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C公司账户。 (2)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股利的金额为200万元。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530/(1+6%)×10%=50(万元)。 (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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