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2019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先后买入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9年9月3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卖...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2019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先后买入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9年9月3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卖出乙公司股票10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 B
解析 (1)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①最后一笔买入时点3月8日至卖出时点9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②自9月3日倒数6个月内卖出的数量为10万股,而买入数量仅为3万股,应按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25-1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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