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烟草的制造和销售,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1)收购晾晒烟叶,支付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2万元。(2)1...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烟草的制造和销售,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收购晾晒烟叶,支付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2万元。 (2)10月3日与乙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购进的烟叶全部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10月5日甲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4万元。乙企业同类货物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万元,10月20日甲企业提货,乙企业代收代缴了甲企业的消费税税额。 (3)10月21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200标准箱,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00万元。 已知:烟叶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3%,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56%和0.003元/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勾选认证。 下列各项中,关于甲企业销售甲类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正确的是( )。
选项 A.400×56%+200×250×200×0.003÷10000=227(万元) B.400×56%=224(万元) C.400×56%+200×250×200×0.003÷10000-26.4×30%=219.08(万元) D.400×56%+200×250×200×0.003÷10000-36×30%=216.2(万元)
答案 D
解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其已纳税款准予按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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