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C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案例中丙某应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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